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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ATION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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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需設置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分類、內容要求、設置要求和制作方法。本標準的附錄A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 (HJ 1276—2022)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和國務院相關工作安排,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全省碳達峰工作,確保如期實現碳達峰目標,制定本方案。
為了規范和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如建設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則不屬于重大變動界定范疇”執行。已完成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建設項目,后續發生調整應判定是否屬于改建、擴建。
本指引所稱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是指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指引規定的程序,對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個人(以下統稱“失信主體”)的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信用修復決定,并提前終止通過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官網公示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的行為。
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實現城市碳排放達峰和碳中和愿景,建立健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結合我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實際,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規章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2年版)?,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